- 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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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葫芦岛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04-09 14:32
 

葫食 药监发[200 8 ]1 3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辽食药监市发[2007]166号) 精神 ,在2007年专项治理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我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特开展此次登记工作。

一、  涵盖范围:

葫芦岛市内药品经营企业,含批发、零售(零售连锁)。

二、  登记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变更登记表》(纸质版),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ldfda.lnfda.gov.cn   办事指南中下载。

各药品经营企业下载完毕后,按表格内容填写,A4纸打印纸质版内容,与填写完毕后的电子版一同报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

  填表说明见附件1。

三、  要求:

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辖区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登记工作和全市范围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登记的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登记情况(电子版)汇总后,报市局市场监督科。

四、  人员变更: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变更,应于一周内,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变更登记表》(纸质版)、新上岗人员的学历证、上岗证、健康体检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变更情况,上报市局市场监督科。

五、  查处措施:

对于未能按期登记的人员,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的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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